CBAM 报告与征税义务豁免全解析
2025 年 6 月 18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 "关于简化和加强碳边境调整机制的提案达成的临时政治协议"。该提案明确,CBAM 商品的新豁免门槛为 50 吨,即进口商年度进口商品总量不超过 50 吨时,可免于履行 CBAM 相关义务。这一简化举措旨在为 CBAM 法规实施提供具成本效益的合规优化方案,同时不影响其气候目标实现 —— 据测算,进口的 CBAM 商品中约 99% 的排放量仍将被有效覆盖。此政策调整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均属重大利好。那么,在未来正式征税阶段,还有哪些情形适用于 CBAM 报告和征税义务豁免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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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已实施等效碳定价机制(政策豁免)
豁免条件
根据欧盟《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Regulation (EU) 2023/956)及相关实施细则,若进口商品的原产国已建立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等效的碳定价机制,且企业能提供官方证明文件,即可申请全额或部分豁免。
豁免申请的具体流程与证明要求
进口商需提交与进口商品对应的等效碳定价机制证明文件 ,具体包括:
•原产国主管部门出具的碳价支付证明,需清晰注明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及对应产品的排放量;
•碳定价机制的法律文本(如法规、政策文件等),需明确载明机制的覆盖范围、定价方法及监管框架;
•第三方核查报告,由欧盟认可的核查机构对排放数据及碳价支付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例如,中国企业若通过全国碳市场完成履约,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出具的配额清缴证明及第三方核查报告。
抵扣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扣金额 = 原产国支付的碳价 × 隐含碳排放量
若原产国碳价低于 EU ETS 价格,企业需补足差额;若高于 EU ETS 价格,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例如,若原产国碳价为 40 欧元 / 吨,EU ETS 价格为 60 欧元 / 吨,企业需支付 20 欧元 / 吨的差额。
当前适用国家 / 地区举例
•英国虽已脱欧,但仍运行与 EU ETS 联动的碳市场,进口英国钢铁可豁免 CBAM;
•瑞士、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与欧盟签署碳市场联动协议,其机制被认定为等效;
•中国全国碳市场目前仅覆盖电力行业,若未来扩展至钢铁、水泥等 CBAM 覆盖行业,且碳价达到相应水平, 可能获得部分豁免 ;
•加拿大、韩国的碳价机制较为完善,但需经欧盟评估确认是否完全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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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或产品特定豁免(行业豁免)
未被 CBAM 覆盖的行业
目前,CBAM 仅针对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六大行业,其他产品(如纺织品、电子产品)无需申报或缴纳相关费用。不过,欧盟正评估在 2026 年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塑料、化学品等行业可能被新增纳入。
特定加工贸易情形
• 来料加工豁免 :若进口原材料在欧盟境内加工后复出口(如进口铝锭制成铝箔再出口),可申请暂缓征税,但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证明。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便最终产品不属于 CBAM 覆盖范围,仍需申报加工过程中的碳排放数据。
• 间接排放豁免 :2026 年,针对钢铁和铝制品仅计算直接排放,对于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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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成本抵扣(已支付碳价可抵减 CBAM 费用)
低排放产品进口豁免(阈值豁免)
若企业能证明其产品的碳排放强度低于欧盟行业基准值(如欧盟钢铁基准为 1.3 吨 CO₂/ 吨钢),可申请减免。欧盟鼓励企业采用低碳技术(如氢能炼钢、碳捕捉技术)以满足豁免条件。
小规模或进口量不超过 50 吨豁免
过渡期(2023-2025 年)内,单批货物价值低于 150 欧元可豁免;进口商自非欧盟地区进口商品的年度进口量不超过 50 吨的,无需申报和征税。因此,进口商应合理规划进口量,避免因进口 50.1 吨等略超阈值的情况,增加不必要的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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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豁免情形
•军事或人道主义物资:如联合国采购的救灾水泥,需与欧盟成员国军事当局达成专项协议;
•欧盟紧缺物资:若某产品被列为欧盟供应链关键材料(如疫情期间的医疗设备用铝),可能获得临时豁免;
•发展中国家过渡期支持:最不发达国家(LDCs)在 2030 年前可申请延迟执行相关义务。
以上所有豁免情形,均需提前通过欧盟 CBAM 过渡期登记平台(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提交材料,以避免产生滞纳金。过渡期内未如实申报的,可能面临 10-50 欧元 / 吨 CO₂的罚款;正式征税期未及时申请的,将丧失进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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