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知识丨ISO50001:2018认证审核常见问题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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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 GB/T 23331对于各类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有力支撑了国家节能工作的开展。 本次修订是在充分吸收GB/T 23331-2012/ISO 50001:201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实施的实践经验,采用ISO管理体系标准高阶结构的基础上完成的。 修订后的标准将为国家节能工作提供基础性的标准化技术支撑,对促进用能单位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加强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能效提升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整理了几个方面GB/T23331-2020 / ISO50001:2018 认证审核过程中常见问题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合规性方面的问题点

 

1、新建项目未提供节能审查报告

关注: 国家发改委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三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的要求和ISO50001:2018标准8.2条款的要求。

 

8.2 设计

组织应在设施、设备、系统和能源使用过程的新设计、修改设计和更新设计时,考虑可能在策划的或预期的运行有效期内显著影响其能源绩效的能源绩效改进机遇。

适用时,能源绩效考虑的结果应并入说明书、设计和采购活动中。

组织应保留与能源绩效相关的设计活动的文件化信息。

 

2、新建项目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未提供节能验收报告

请关注: 国家发改委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关于“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的要求和ISO50001:2018标准8.2条款的要求。  

 

3、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请关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要求。

 

4、未淘汰公司现有的落后淘汰设备

未淘汰公司现有的落后淘汰设备(如: 弯曲机附属的电机型号为Y100L2-4)。 请关注: 工信部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的要求、第七十一条关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的要求和ISO50001:2018标准8.1条款的要求。

 

 

8.1 运行的策划和控制

组织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策划、实施和控制与其重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过程,该过程需要符合要求并需要实施在6.2中确定的措施:

a)建立过程的准则,包括设施、设备、系统和能源使用过程的有效运行和维护,一旦缺少准则可导致严重偏离预期的能源绩效;

注: 由组织确定严重偏离准则。

b)与在组织控制下进行工作的人沟通准则;

c)依据准则实施过程的控制,包括根据建立的准则运行和维护设施、设备、系统及能源使用过程;

d)在所需的范围保存文件化信息,以确信过程按策划实施。

组织应控制策划的变更,并评审非策划的变更的后果,必要时,采取行动减轻任何不利影响。

组织应确保外包的重要能源使用或与重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过程得到控制。

 

 

 

 

5、Ⅱ级、Ⅲ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完善

请关注: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和ISO50001:2018标准6.6条款的要求。  

 

 

6.6 采集能源数据的策划

组织应确保在策划的间隔识别、测量、监视和分析影响能源绩效的作业活动的关键特征。 组织应确定和实施一个适合其规模、复杂性、资源以及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能源数据采集计划。 计划应规定需要监视关键特征的数据,何种状况的数据要采集并保留,以及采集频次。

被采集的(或适用时需要测量的)数据以及被保留为文件化信息的数据应包括:

a)重要能源使用的相关可变因素;

b)与重要能源使用和组织相关的能源消耗;

c)与重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运行准则;

d)适当时,静态因素;

e)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数据。

应在确定的间隔对能源数据采集计划进行评审,并在适当时更新。

组织应确保用于为关键特性测量提供数据的设备是准确无误的且是可再现的。 组织应保留建立精确性和可再现性的测量、监视和其他方法的文件化信息。

 

 

6、未提供能源计量器具台账

请关注: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5.3.1关于“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 准确度 等级、 测量范围、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用能单位管理编号、 安装使用地点、 状态(指合格、 准用、 停用等)”的要求和ISO50001:2018标准6.6条款的要求。

 

 

7、未提供进出用能单位计量器具检定证据

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关于“——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1026) 》的要求和ISO50001:2018标准6.6条款的要求。

 

 

8、公司未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请关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要求。

 

 

9、未制定《能源统计和分析制度》

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和ISO50001:2018标准9.1.1条款的要求。 ‍‍

 

 

9.1.1 总则

组织应为能源绩效和能源管理体系确定:

a)需要监视和测量什么关键特征,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实现目标和能源指标的措施计划的有效性;  

    2)能源绩效参数;

    3)重要能源使用的运行;  

    4)实际能源消耗与期望的能源消耗的对比;

b)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的方法,适用时,确保有效的结果;  

c)何时应实施监视和测量;

d)何时应分析和评价从监视、测量中得到的结果。

组织应分析其能源绩效及其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应通过能源绩效参数与相应的能源基准对比来评价能源绩效改进。

组织应对能源绩效的显著偏离进行调查并做出响应。

组织应保留调查和响应的结果的文件化信息。

组织应保留适当的监视和测量结果的文件化信息。

 

 

 

 

二、日常管理方面常见的问题点

1.手册中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及边界的描述未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 (4.3)

 

 

4.3 确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

组织应确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边界和适用性, 以建立范围。 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范围时, 组织应考虑:

a) 4.1所提及的内外部问题;

b) 4.2所提及的要求。

组织应确保其拥有权力控制范围和边界内的能源效率、 能源使用、 能源消耗。 组织不应排除范围和边界内的能源类别。

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和边界应作为文件化信息加以保持(见7.5) 。

 

 

 
2.在能源手册中未描述相关的RB/T标准; (4.4)

 

 

4.4 能源管理体系

组织应根据本标准要求, 建立、 实施、 保持和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 包括所需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并持续改进能源绩效。

注: 由于以下原因, 不同组织所需的过程是不一样的:

——组织的规模, 以及活动、 过程、 产品和服务的种类;

——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

——人员能力。

 

 

3.能源组织机构及职责尚需完善; (5.3)

 

 

5.3 组织的岗位、 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分配和沟通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给能源管理团队分配职责和权限, 为:

a) 确保建立、 实施、 保持和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

b) 确保能源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c) 实施持续改进能源绩效的措施计划;

d) 定期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绩效改进的表现;

e) 为确保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控制的有效而建立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4.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 (6.2)
5.节能措施不落实; (6.2)

   

 

6.2 目标,能源指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6.能源评审报告未确定相关变量; (6.3)
7.未提供《能源改进机会清单》; (6.3)

 

 

6.3 能源评审

组织应开发并实施能源评审。

为开发能源评审,组织应:

a)基于测量和其他资料分析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即:

    1)识别当前的能源类型(见3.5.1);

    2)评价过去的和当前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

b)基于分析,识别重要能源使用(见3.5.6);

c)对每一个重要能源使用:

    1)确定相关可变因素;

    2)确定当前的能源绩效;

    3)识别在其工作控制下对重要能源使用起作用或有影响的人;

d)确定并优先处理改进能源绩效的机遇;

e)预测未来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

能源评审应在确定的间隔进行更新,并应对设施、设备、系统或能源使用过程的重大变化做出反应。

组织应保持用于开发能源评审的方法和准则的文件化信息(见7.5),并应保留能源评审结果的文件化信息。

 

 

 

8.未确定设备层面的能源绩效参数,如: 空压机单机电气比、变压器负载系数、制冷机单机COP、冷却塔补水率等; (6.4)

 

 

6.4 能源绩效参数

组织应确定能源绩效参数,以:

a)在适当时测量或监视其能源绩效;

b)使组织能证实能源绩效改进。

应保持确定和更新能源绩效参数的方法的文件化信息(见7.5)。 当数据表明相关可变因素显著地影响能源绩效时, 组织应考虑将其建立为能源绩效参数。

适当时,应评审能源绩效参数值,并与其各自的能源基准进行比较。 组织应保留能源绩效参数值的文件化信息。

 

 

9.未对能源绩效参数值和相应的能源基准进行归一化,无法将基准期的能耗值和统计报告期内的能源绩效参数值在同等条件下比较; (6.5) 
 
 

6.5 能源基准

组织应利用考虑了适合的时间周期的能源评审的信息,建立能源基准。

当数据表明相关可变因素显著地影响能源绩效时,组织应执行能源绩效参数值及相应的能源基准的归一化。

注: 基于活动的类型,归一化可能是简单的调整,或是一个复杂的程序。

能源基准应在如下情况下被修正:

a)能源基准不再反映组织的能源绩效;

b)静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c)根据预设的方法。

组织应将能源基准的信息、相关可变因素数值以及能源基准的修正等作为文件化信息保留。

 

 

10.提供的“能源数据收集的策划”未包括主要能源使用的相关变量; (6.6)
11.提供的“能源数据收集的策划”未包括主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运行准则; (6.6)

 

 

6.6 采集能源数据的策划

组织应确保在策划的间隔识别、测量、监视和分析影响能源绩效的作业活动的关键特征。 组织应确定和实施一个适合其规模、复杂性、资源以及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能源数据采集计划。 计划应规定需要监视关键特征的数据,何种状况的数据要采集并保留,以及采集频次。

被采集的(或适用时需要测量的)数据以及被保留为文件化信息的数据应包括:

a)重要能源使用的相关可变因素;

b)与重要能源使用和组织相关的能源消耗;

c)与重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运行准则;

d)适当时,静态因素;

e)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数据。

应在确定的间隔对能源数据采集计划进行评审,并在适当时更新。

组织应确保用于为关键特性测量提供数据的设备是准确无误的且是可再现的。

组织应保留建立精确性和可再现性的测量、监视和其他方法的文件化信息。

 

 

 

12.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投入不足,未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7.1)
 

 

 

7.1 资源

组织应确定和提供能源绩效与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的资源。

 

 

 

13.提供的《岗位说明书/任职条件》未描述能源方面的要求; (7.2)
14.能源管理人员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不充分; (7.2)
15.未对新员工进行能源方面入职教育; (7.2)

 

 

7.2 能力

组织应:

a)确定在其控制下工作、影响其能源绩效和能源管理体系的人员所需的能力;

b)确保这些人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是胜任的;

c)适用时,采取措施以获取所需的能力,并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保留适当的文件化信息作为能力的证据。

注: 适用的措施包括,例如,为现有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或重新分配工作,或雇用有能力的人,或分包给有能力的人。

 

 

16.未执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规程; (8.1)
17.未参照经济运行标准执行,如GB/T13469-2021《离心泵、混流泵与轴流泵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2007《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等; (8.1)
18.用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较差; (8.1)
19.用能设备外包维修后,未进行验收; (8.1)
20.没有形成有效的能源管理制度; (8.1)
21.能源利用效率低; (8.1)
22.未完善用能单位设备台账,对电机的型号、规格、功率、台数及使用地点进行登记; (8.1)
23.未提供能流图; (8.1)

 

 

8.1 运行的策划和控制

组织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策划、实施和控制与其重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过程,该过程需要符合要求并需要实施在6.2中确定的措施:

a)建立过程的准则,包括设施、设备、系统和能源使用过程的有效运行和维护,一旦缺少准则可导致严重偏离预期的能源绩效;

注: 由组织确定严重偏离准则。

b)与在组织控制下进行工作的人沟通准则;

c)依据准则实施过程的控制,包括根据建立的准则运行和维护设施、设备、系统及能源使用过程;

d)在所需的范围保存文件化信息,以确信过程按策划实施。

组织应控制策划的变更,并评审非策划的变更的后果,必要时,采取行动减轻任何不利影响。

组织应确保外包的重要能源使用或与重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过程得到控制。

 

 

 

24.未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未能全面查找企业能源利用的薄弱环节,未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9.1)
25.未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9.1)
26.缺乏对重点耗能设备(变压器、电机、焊机、空气压缩机、热处理炉、锅炉)进行节能监测; (9.1) 

 

 

9.1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27.未制定以 “双控”目标为基础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10.1)‍‍‍‍‍

 

 

10.1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在发现不符合时,组织应:

a)对不符合做出反应,适当时:  

    1)采取措施控制和纠正不符合;  

    2)应对后果;

b)通过以下方式评价消除不符合原因的措施的需求,使其不再发生或在其他地方发生:  

    1)评审不符合;

    2)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3)确定是否存在相似的不符合,或相似的不符合可能潜在的发生;

c)实施任何所需的措施;

d)评审任何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e)需要时,变更能源管理体系。 纠正措施应适合相应的不符合的影响。

组织应保留如下文件化信息:

— 不符合的性质及其后所采取的措施;  

— 任何纠正措施的结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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